香港:准许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与选委会委员及公众进行选举相关聚集
香港特区政府4月2日宣布,香港特区第六届行政长官选举提名期从4月3日开始,至4月16日结束,选举将于5月8日举行,考虑到选举的特殊性,政务司司长已行使《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规例》(第599G章)中列明的有关权力,准许行政长官候选人在4月3日至5月8日期间,举行与选举委员会委员及公众之间和选举相关的聚集活动。
香港特区政府表示,有关准许只适用于受《第599G章》规限的公众地方内进行的室内聚集,不适用于户外的群组聚集;政务司司长已对有关聚集施加附加条件,包括参与者入场前须测量体温、活动期间须佩戴口罩、不可提供食物或饮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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