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哪些民商事司法协助文件?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联合举办内地与香港司法法律规则衔接高峰论坛,共同庆祝《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生效(详见羊城晚报2月16日A3版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在致辞中表示,25年来,两地法律人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先后签署了九项民商事司法协助文件并推动落实。
那么,香港回归以来,内地与香港共签署了哪九项民商事司法协助文件?
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司法协助方面签署的第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文件,是1998年6月最高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3月30日,最高法以司法解释形式发布了上述安排。这解决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之间如何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问题。
1999年6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签署,这在解决两地跨境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2006年7月,最高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并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16年12月,最高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代表两地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该安排生效后,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可分别通过两地联络机关向对方法院请求协助询问证人、取得文件、扣留财产、取样鉴定等,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两地法院在审理民商事领域互涉案件时面临的障碍。
2017年6月,最高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该安排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
2019年1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在北京签署。这是香港回归以来,内地与香港商签的第六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覆盖面最广、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项安排。对于这一安排,目前香港正在积极推进本地立法。
2019年4月,最高法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这是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仲裁保全协助的文件。
2020年11月,最高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2021年5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在深圳签署。
上述九项司法协助安排的签署(或生效),有助于跨境纠纷当事人便捷、高效地化解纠纷,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实践魅力和强大生命力,有利于香港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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